考点1: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
原告的相对方,即应诉的人为被告。
一审程序与简易程序中:原告、被告
二审程序中:原上诉人、原被上诉人
真题链接:
(2016·河南)民诉中的原告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论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考点2: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单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人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三)普通共同诉讼【单选】
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同种类,是指不同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同属一种法律类型的。
真题链接:
(2014·河南)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普通共同诉讼说法错误的是( )
A.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B.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
C.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分别确定
D.普通共同诉讼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B】
考点3: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