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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专升本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2022-02-17 来源: 库课网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的;

  (二)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三)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互打暗号、手势作弊的;

  (四)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其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故意在《学生考试签到表》上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未能答题的;

  (二)未经许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中,在身体上或其他禁止的地方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四)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的;

  (五)其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 诬陷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的;

  (五)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窃取试卷或试卷答案的;

  (六)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散发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八)有一次考试作弊行为,第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九)其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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