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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刑法考试重点

2024-04-22 来源: 库课网校

  不少省份专升本法学专业的专业课需要考到刑法,比如:河南、黑龙江等。今天库课小编分享的是河南专升本刑法部分考试重点,有需要的考生可以看看,具体还是要以各省发布的考纲为准。

  一、刑法总则部分

  (一)犯罪部分

  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

  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

  要求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罪数的问题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二)刑罚部分

  1.刑罚及其种类问题

  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特别预防及其相互关系;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2.量刑制度问题

  重点要把握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的成立条件、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原则与具体适用规则,尤其应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法律后果。

  3.刑罚执行制度问题

  主要掌握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

  4.刑罚消灭制度问题

  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重点掌握追诉时效起算的规定和种类、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二、刑法分则部分

  (一)概述

  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具体罪名中,分量重要的章节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以及渎职罪。

  (二)需要掌握的重点罪名

  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

  1.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实施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与处罚问题。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强奸罪的特征及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8.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9.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刑法罪数形态必背知识

  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连续犯是数个相同的行为,牵连犯和吸收犯则是数个不同的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5、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3)非法拘禁罪。

  6、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侮辱罪。

  7、抢劫罪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过失致人重伤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故意杀人罪。但是,抢劫罪不能包容财物得手后的伤害、杀人行为。如前所述,抢劫之后灭口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8、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特定款物挪给单位使用,但如果将特定款物挪给个人使用的,则应转化为挪用公款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9、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重点保护的是被拐卖的儿童。请注意:(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依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也不得从轻处罚。

  10、(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为,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加重处罚(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收买和拐卖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12、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又进行虚假理赔的,成立上述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3、在同一宗货币的情况下:(1)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使用该货币的,只成立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只成立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3)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只成立一罪,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选择性罪名)。

  1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还想归还公款,而后者则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因此,挪用公款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应转化为贪污罪:(1)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针对后种情形,请注意:只针对所潜逃的部分成立贪污罪,未被携带的部分,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例如,挪用 100 万公款后,只携带 80 万潜逃,此时,贪污 80 万,挪用公款 20 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15、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其之所以不可罚,根本原因在于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

  16、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牵连犯。所谓类型化,是指常见的、多发的、符合一般人的逻辑和情理的。典型例子是: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盗窃财物(原因行为)之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但如果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则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这种牵连关系不具有类型性。对这两种情况,应按数罪并罚。

  17、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似之处在于:(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但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主要是:(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18、吸收犯的显著特征是: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吸收犯的前后两罪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分为三种:(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出售、运输假币罪被伪造货币罪吸收。(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入室抢劫,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触犯了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抢劫罪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来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应按教唆犯处罚。再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来又亲自实行犯罪,应按实行犯处罚。

  19、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但是,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的,却不一定必然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找到几个行为,是判断是否实行数罪并罚的最基本前提。

  20、在罪数形态的试题中,经常会出现一组词:“触犯、构成”。二者的含义明显不同。简言之,触犯的意思是“侵犯了……法益”,构成的意思是“最终成立(认定为)……罪”。触犯不一定构成,但构成却一定触犯。可见,触犯是一个过程,构成则是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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